客户的汇款成了银行职员的投资款被告人构成挪用公款罪被判10年本报记者 余春红 通讯员 夏法
本报讯
某银行浙江分行营业部业务经营科的临柜代办员濮某,在给人办理汇款业务时,将他人汇往国外的40万美元截留作自己的投资款。9月18日,濮某被杭州下城区法院一审以挪用公款罪,判处有期徒刑10年。 下城区法院经过审理查明,2003年7月25日,濮某在工作时受理了徐某、夏某将40万美元汇往加拿大蒙特利尔银行的外汇汇款业务。在办理过程中,濮某通过许某和马某的帮助,将这笔钱存入了另一家银行丁某的账户,想通过证券公司B股账户周转的方式,将这笔现钞转变现汇一次性汇往加拿大。同年8月8日,因证券公司发现该笔业务违规,汇款无法进行。当天,濮某将加盖有银行业务章和其本人的业务签章的境外汇款申请书客户收条和对外付款申报单交给客户徐某,但他并未将该笔汇款业务列入银行明细账。 2003年8月11日、12日,濮某把40万美元转账到由其控制的一个账户中,并将其中26万美元兑换成瑞士法郎、欧元等用于炒外汇。此后,濮某又与朋友宋某商议,将剩下的14万美元转存到宋某的个人存单,宋某以此作抵押从银行贷款100万人民币,用于两人合伙炒期货。几天后,濮某又用9.5万瑞士法郎,以马某的名义从银行抵押贷款50万元人民币,用于和他人合伙炒股。此外,濮某还用40万美元中的部分资金,以钟某的名义向银行抵押贷款后,将74万元人民币转入其个人的期货户用于期货炒作。 在濮某用40万美元为自己投资期间,他陆续将27万余美元汇到了加拿大蒙特利尔银行,但剩余的12万余美元因期货炒作亏损,无力归还。 今年3月,濮某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法院经过审理认为,濮某的行为构成挪用公款罪。此前,在客户徐某与银行的民事诉讼中,法院已判决银行承担赔偿徐某12万美元的民事责任。因此,下城法院在此刑事判决中同时要求濮某退赔银行12万美元。 |